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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雪梅诉被告张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梅,张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任雪梅,女,1978年11月11日生。被告张红军,男,1973年1月30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1998年8月相识,200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8日生一子取名XX。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爱好、兴趣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任雪梅与被告张红军离婚。二、婚生子XX由被告张红军抚养,原告任雪梅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自二O一一年元月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双方其它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