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原审被告深圳市福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福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高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某,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深圳市福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原审被告:高X,男。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原审被告深圳市福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48.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324.42元,由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20324.42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深圳中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