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朱锦波与金国瑛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波,金国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朱锦波。被告:金国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锦波诉被告金国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锦波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锦波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朱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