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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翁湖海、楼红霞与范方平普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湖海,楼红霞,范方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翁湖海。委托代理人:应洁清。原告:楼红霞。委托代理人:应洁清。被告:范方平。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委托代理人:张樱。原告翁湖海、楼红霞诉被告范方平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翁湖海、楼红霞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湖海、楼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翁湖海、楼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民陪审员王静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