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翁湖海、楼红霞与范方平普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湖海,楼红霞,范方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翁湖海。委托代理人:应洁清。原告:楼红霞。委托代理人:应洁清。被告:范方平。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委托代理人:张樱。原告翁湖海、楼红霞诉被告范方平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翁湖海、楼红霞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湖海、楼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翁湖海、楼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民陪审员王静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