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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民二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徐可荣与侯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可荣,侯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龙民二初字第0123号原告徐可荣(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侯怀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荣;被告:侯怀云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元,由原告徐可荣负担。审判长 邹万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秀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