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民二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徐可荣与侯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可荣,侯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龙民二初字第0123号原告徐可荣(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侯怀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荣;被告:侯怀云买卖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元,由原告徐可荣负担。审判长 邹万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秀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