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092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康纪福与赖祖德给付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纪福,赖祖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0923民初11号原告康纪福,女,住宁陕县。被告赖祖德,男,住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纪福诉被告赖祖德给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纪福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纪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纪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纪福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