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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英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思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