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英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思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