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朋与刘新同、高新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刘新同,高新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高朋,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高新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朋与被告刘新同、高新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朋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朋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