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一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925元,(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