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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维娜诉被告李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娜,李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朱维娜,女,1976年6月3日生。被告李战,男,1971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娜诉被告李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变卖、转移资产,实现原告之合法债权,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丰田威驰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所有的丰田威驰轿车一辆产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