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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有限公司××清算组其他经济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南××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66号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陶某某,组长。委托代理人孟某,南××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某,南××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有限公司××清算组其他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清算组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2113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671.25元,由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56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深圳市鹏××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岳  燕  妮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晓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