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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青岛益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元格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益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东元格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青岛益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法定代表人刘星涛,董事长。被告青岛东元格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法定代表人李瑛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20万元或查封被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平国用(2009)第00058证号项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3005.00平方米;查封被告平房自字第10762证号项下的全部房产面积共计6237.20平方米。以上查封期限均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不准质押与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