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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金财与陈锁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财,陈锁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包金财,男,56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锁柱,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包金财诉陈锁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金财于201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宝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