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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赵玉杰与钱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杰,钱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赵玉杰,女,42岁,汉族,个体。被告钱春玲,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赵玉杰诉钱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杰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宝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