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兴民与郭忠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0号原告:王兴民,男,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郭忠,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王兴民诉郭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民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忠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忠的车牌号为鲁NXX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