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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332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案需等鉴定结果确定后方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