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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穆某甲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基金会债券债务清偿办公室,穆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基金会债券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谢田生,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永刚,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穆柱子,男,汉族,兴平市汤坊乡五丰村村民。兴平市基金会债券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穆柱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兴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人身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