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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市基金会债券债务清偿办公室,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xx市基金会债券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谢某某,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xx市基金会债券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韩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50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思迪牌汽车一辆,但由于不知该车辆所在位置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兴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人身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