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生平与顾杭城、黄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平,顾杭城,黄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798号原告:周生平,26196904184515,汉族,住浦江县檀溪镇周家村下台门*号。被告:顾杭城,成年,号。被告:黄秀娟,成年,号。原告周生平诉被告顾杭城、黄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寒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杭城、黄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答应三个月归还,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现借期已满,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利息算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另计),合计112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被告顾杭城、黄秀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有关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请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周生平与被告顾杭城、黄秀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拖欠不还系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杭城、黄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顾杭城、黄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生平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0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