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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与林银福、游协才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银福,游协才,游协松,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银福。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协才。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协松。上列三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雪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维强。委托代理人:夏振华。上诉人林银福、游协才、游协松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银福、游协才、游协松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银福、游协才、游协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林银福、游协才、游协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天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