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海军与郭荣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海军,郭荣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海军。委托代理人陈新忠,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荣霞。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海军因与上诉人郭荣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09)昌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海军、郭荣霞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海军、郭荣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海军、郭荣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0元,由上诉人高海军负担690元,由上诉人郭荣霞负担23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