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龚月林与施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月林,施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39号原告:龚月林。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施宝利。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月林诉被告施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月林撤回对被告施宝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