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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龚月林与施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月林,施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739号原告:龚月林。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施宝利。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月林诉被告施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月林撤回对被告施宝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