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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甲与郁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郁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21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朱乙。被告:郁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郁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郁某某、任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