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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兰诉被告陕西山东家丽雅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皇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兰,山东嘉丽雅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596号原告李新兰,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海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嘉丽雅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法定代表人陈昆列,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全国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桦,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燕琼,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兰诉被告陕西山东家丽雅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皇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丽雅陶瓷公司)、被告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宝家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丽雅陶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度合同终止后,双方没有再签订新的区域代理合同或类似的补充协议。2009年之后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中,货物的交货地点均在异议人住所地的仓库内(与原区域总代理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一致),因此,可以确定实际履行地点在异议人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异议人住所地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丽雅陶瓷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的《山东皇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总代理合同》,该合同显示签约地为西安。另,第二被告家得宝家居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属西安市莲湖区,在我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嘉丽雅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