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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金桥铜带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桥铜带有限公司,慈溪市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95号原告:上海金桥铜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六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慈溪市汽车暖风机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浒崇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仁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桥铜带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桥铜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