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件为昌与赵云斌、陕西鸿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件为昌。被告赵云斌。第三人陕西鸿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北长安街226号。法定代表人袁荃利。本院受理原告件为昌与被告赵云斌、陕西鸿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件为昌于2010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件为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