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件为昌与赵云斌、陕西鸿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件为昌。被告赵云斌。第三人陕西鸿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北长安街226号。法定代表人袁荃利。本院受理原告件为昌与被告赵云斌、陕西鸿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件为昌于2010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件为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