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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埇民一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培与张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张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埇民一初字第03874号原告:李培,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高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宿州市。被告:张磊,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专科毕业,行政办事人员,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与被告张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