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燕清与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清,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国强,王筱丽,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紫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30号原告:杨燕清。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7920-9)。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环镇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告:黄国强。被告:王筱丽。被告: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4346-5)。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告: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8056-7)。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上灶。法定代表人:周胜峰。被告:浙江紫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43611-5)。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清与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国强、王筱丽、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紫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燕清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燕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