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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与周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周先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场街高店子街。法定代表人陈忠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先萍,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与被告周先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先萍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先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2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贸易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