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尹某,1979年11月23曰出生。被告梁某,1980年2月8曰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