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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尹某,1979年11月23曰出生。被告梁某,1980年2月8曰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