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十八项目部、王某某3买卖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十八项目部,王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某某1,女,系申请执行人汤某某3之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十八项目部。负责人冯某,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3,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十八项目部、王某某3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其第十八项目部的存款576624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576624元,已执行标的576624元,此案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8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