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塘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俄头与周太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俄头,周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塘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俄头,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太华,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太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太华银行存款1768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太华各种收入176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