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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元超与张玉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李元超,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289号。被告张玉宝,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张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超诉被告张玉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超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元超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