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毛广明与张安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广明,张安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毛广明。被告张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广明与被告张安平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