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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毛广明与张安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广明,张安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毛广明。被告张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广明与被告张安平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