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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斌诉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郭斌,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