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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1)未刑初字第00013号被告人周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未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7月8日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未央区文景小区公司打工期间于2010年9月24日上午7时许,起床时发现同宿舍的韩某某床头牛仔裤下放有现金,遂趁宿舍无人之机,将其中6100元盗走。后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办理福瑞卡,将所盗赃款中的6000元存入。被告人周某当晚21时许被抓获,破案后,赃款5392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6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周某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