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蒲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杰,李根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兴龙村。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张培杰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