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杰,李根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兴龙村。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张培杰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