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呈翔与卢锡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呈翔,卢锡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656号原告黄呈翔,经商,县岩头镇新屋村223号。委托代理人叶苏玉,经商,住浦江县岩头镇新屋村***号。被告卢锡国,经商,阳县宋桥镇和平村。原告黄呈翔为与被告卢锡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呈翔的委托���理人叶苏玉、被告卢锡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呈翔诉称,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7日两次向原告购买手套合计金额44640元,并由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在义乌经商地点,由被告签收。后来被告于2010年4月17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并约定剩余34640元于2010年5月16日前全部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不支付,故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3464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5月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被告卢锡国辩称,其向原告购买70件手套,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并约定原告于09年10月30日交货。后被告预付10000元定金,原告却未能按约交货。原告仅在2009年10月31��交付了20件,11月7日交付20件,剩余的30件说好延迟到11月13日交,但是没有交货。被告也没有将手套给宁波的客户做。由于原告没有及时交货,导致了被告空运费损失15000元。故要求对方承担空运费的损失。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欠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464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条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故被告卢锡国按约应当及时付款。现被告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交货导致其空运费损失,但是被告未提出反诉,应当另行处理。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锡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呈翔货款34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5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呈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卢锡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08.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