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袁华彬、袁飞发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彬,袁飞发,王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7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华彬,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瓮安县。2008年1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袁飞发,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瓮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权,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瓮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华彬、袁飞发、王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华彬、袁飞发、王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权经与被告人袁华彬电话联系后,在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洋山夜市路口,将1小包海洛因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袁华彬。同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袁华彬在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菜场,欲将1小包净重0.1185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0.1185克及诺基亚5000型移动电话机1部。同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袁飞发在慈溪市掌起镇蒋家村一厕所内,欲将2小包净重1.9767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袁华彬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1.9767克及移动电话机1部。被告人袁华彬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飞发、王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权处查扣移动电话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华彬、袁飞发、王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袁华彬、袁飞发、王权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华彬、袁飞发、王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华彬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华彬、袁飞发、王权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袁华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飞发、王权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华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袁飞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王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扣押的毒品2.0952克(含海洛因成份,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诺基亚500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SonyEncsso移动电话机一部、NCKIAN9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栽 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