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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舒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晋心建、秦海玉等与胡业泉、吴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心建,秦海玉,胡业泉,吴高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舒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晋心建,个体户。原告:秦海玉,市民。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业泉,个体户。被告:吴高举,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心建、秦海玉诉被告胡业泉、吴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于两被告所有的皖N-×××××号轿车一辆,苏A×××××号中巴客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于两被告所有的皖N-×××××号轿车予以查封。二、对属于两被告所有的苏A×××××号中巴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