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59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迪安派××洋服(××)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安派××洋服(××)有限公司,江西省××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599-1号原告迪安派××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江西省××司,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本院受理原告迪安派××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南昌市区,且该案已早在2009年10月10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故本案应由先立案的南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到南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派登洋服(南昌)专卖店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09年已就该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仍在审理当中。现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就同一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先于本院,本案应当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西省××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