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某,职业不详。被告刘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