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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岑金国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岑金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6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罗某,女,39岁,家住慈溪市(未到庭)。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岑金国,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熊玉祥、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金国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又于同年7月23日建议恢复审理;后于同年9月8日建议延期审理,又于同年10月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又延长审限一个月。在诉讼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秀尧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