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18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福兵与浙江义乌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福兵,浙江义乌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1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晓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义乌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振。委托代理人楼松海、骆红刚。上诉人朱福兵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福兵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福兵于2010年12月24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福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朱福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