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祥与建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建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李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为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锦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与被告建湖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彦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祥负担。审 判 员  徐一峰审 判 员  顾步山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