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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一法民四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龙达时装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时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时装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时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民四初字第217号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8号广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047136-3。法定代表人李志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浩太、高国胜,均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达时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弥敦道555号九龙行703室。公司董事王志明、蔡海龙。被告龙达时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上海街433号兴华中心5楼4室。公司董事骆平志。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达时装集团有限公司、龙达时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0元,减半收取为132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15元,由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永伟代理审判员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梁月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