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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家军与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军,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陈家军,胜利油田胜利发电厂职工。被告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军与被告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军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