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德锋与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锋,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何德锋,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锋诉被告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房屋维修款5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德锋负担。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