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朱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朱商初字第3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被告朱某某。第三人徐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第三人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戴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