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甘刑三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生林犯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甘刑三终字第130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生林,又名张生生,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潭县,农民,小学文化,住临潭县新城镇东街村小河*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卓尼县看守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生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州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生林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6月,被告人张生林之妻与被害人彭玉辉电话联系频繁,后张生林之妻离家出走,张生林怀疑其妻与彭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2月26日14时许,张生林在临潭县新城镇东门外公路上遇见彭玉辉,两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张生林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螺丝刀,朝彭玉辉头部左侧猛刺一下,致彭倒地,张又将螺丝刀插在彭唇部后逃离现场。彭玉辉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2009年2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玉辉系因左侧头部受刺器刺入,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实了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情况。3、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甘南)鉴(病理)字(2009)06—00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彭玉辉系因左侧头部受刺器刺入,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实。4、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鉴(法物证)字(2009)00096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螺丝刀、地面可疑血迹中检出同一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彭玉辉,支持该血痕为彭玉辉所留。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许敬荣、王宏祥、王五十一及被告人张生林对现场提取的螺丝刀进行辨认,确认该螺丝刀系张生林所使用的作案工具。6、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死亡报告书等证实,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彭玉辉因头部贯通伤在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月27日转入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2月28日凌晨3时因开放性颅脑损伤伴颅内多发血肿死亡。7、证人赵某、马某某证明,2009年2月26日下午,一个登记名字为彭玉辉的病人被戳伤后送往二人所在的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病人的颞部有一个小孔深达颅内,面部有一个小孔,活动性出血,经诊治后建议转院治疗。病人在救治过程中赵军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案。8、证人王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张生林和彭玉辉两人相遇后,一个就在一个胸部推了一把,张生林就从右裤口袋里掏出一个红色木把东西,我原以为是刀子,就大喊了声“哎呀”,赶紧跑过去,这时彭玉辉已躺在地上,腿还一蹬一蹬的。张生林从我身边跑过,还说:这次我把你做不死,下次我把你还做死呢。我见彭玉辉满脸是血,还有一把改锥插在左侧鼻子上呢。听说彭玉辉把张生林的媳妇引脱了,至今没回来。张生林打工回来就扬言要把彭玉辉整死呢。9、证人许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我和张生林在街上转,走到永兴大众饭馆和宏祥小卖部之间的公路上时,碰见了彭玉辉,我听张生林骂着:我把你这个杂松整死呢。后看见张生林和彭玉辉拳头都举着,突然张生林从右裤口袋中掏出一个东西,往彭玉辉的鬓角里抡过去扎了一下。彭玉辉就仰面躺下了,张生林又朝彭玉辉脸上扎了两下就跑了。这时我见彭玉辉的鼻孔中扎着一个红木把的改锥。听说彭玉辉去年把张生林的媳妇引走了,张生林说要把彭玉辉整死呢。10、证人孙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中午时分,我在王宏祥铺子门前看下棋时,听见王宏祥大喊了一声,过去看见彭玉辉在路上躺着呢,脸上还有一个改锥插着呢,张生林往他家去的方向跑了。11、证人王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14时许,我在修车时,听见有人说“我把你整死呢”,就过去看,见彭玉辉倒在地上,一名男子持一把红色改锥朝彭的左鼻孔处戳了进去。我到彭玉辉跟前见人头部、脸上在淌血,左鼻孔里扎着一把红木把改锥,我就将改锥拔了出来,将彭送往医院。12、证人贺某某证明,我丈夫彭玉辉送住医院救治无效,于2009年2月28日凌晨2点多死亡。彭玉辉生前用过1351942****的手机号,后他说这个号码费用太高,不用了,他的朋友张治新用上了。贺桃芳还证明彭玉辉和张生林的媳妇王艳春经常打电话。13、证人张某某证明,我现在用的手机号为1351942****,2008年8月我的朋友彭玉辉把这个号转给了我。当时彭玉辉说这个号有人骚扰的不成,所以他才换号。14、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及中国联通甘南州分公司玛曲分部的证明证实,2006年张桂香将号码为1339941****的手机给其母亲徐兰梅使用。后该手机被弟媳王艳春拿去使用。在王艳春使用期间,与1351942****的号码联系频繁。王艳春自2008年农历六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15、证人赵某某证明,以前和王艳春在一起时,王艳春常和一个本地男人电话通话,她和这个人关系不一般。16、被告人张生林对持螺丝刀刺死被害人彭玉辉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生林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彭玉辉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持螺丝刀猛刺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生林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中掏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猛刺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后,又将螺丝刀插在被害人唇部,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本案发生的前因,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可酌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生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张生林上诉提出:上诉人之妻下落不明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关系,被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一贯表现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对上诉人量刑畸重,应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生林持螺丝刀猛刺被害人彭玉辉头部,致彭玉辉死亡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本院经审查属实,予以确认。对张生林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生林持螺丝刀猛刺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原审判决鉴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张生林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已予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张生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州刑初字第0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生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兰代理审判员 李陶然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洲 来自: